目前分類:學習障礙 (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看完DSM-5診斷準則的第一個感覺是,診斷整個被放寬了。過去很多模糊空

間,被說明的更加清楚,白紙黑字被定義出來,迴旋空間變得較小,能自由心證

的地方減少,個人好惡也可以被減到最低。也許這在區辨診斷上是好事,大家都

有清楚的準則可遵守,個人可以解釋的空間縮小,「敏感性」與「特異度」也會

ntosh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對於學習障礙個案,臨床工作者最常遇到的困難,在於智力與能力之間的落差要如何決定。過去多數的作法,是採取兩個標準差的判斷準則。也就是全量表智商與成就測驗之標準分數差異,需為30分以上。但臨床上,要達到三十分的差距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部分文獻提出只要差距1.5個標準差甚或一個標準差都可成為判斷基準。

回顧學習障礙相關文獻之後,個人認為可採用Heath與Kush (1991)之作法,回到統計學上,以測量標準誤、估計標準誤及迴歸概念來做判斷,其整合而出之迴歸方程式為:

其判斷方式需以下五個步驟:1.先測量個案之全量表智商。2.使用成就測驗與智商之相關係數,估計出個案之成就測驗分數()。3.測量個案之成就分數()。4.以估計之成就測驗分數計算出信賴區間。5.比較估計與實際之成就測驗分數()。之間的差異顯著與否由估計標準誤判斷。

試舉一例說明。若智能測驗與成就測驗之相關為.80。個案之全量表智商為115,估計之成就測驗分數為112(估計之成就測驗分數=.80(115-100)+100)。因個案所轉介之問題,侷限於學習成就上,因此其z值選擇為1.65(p=.10)。因此其估計標準誤14.85(估計標準誤=),信賴區間為 126.85~97.15。若個案實際之成就測驗為90(低於97),就可決定智能測驗與成就測驗之落差達顯著。

實際上在臨床上之應用,並不需要個個都經過複雜計算,只需要用查表的方式,就可確定切截分數在哪裡。整個表在Sattler與Hoge (2006)所寫的書中,第739-746頁有詳細陳述,其智能測驗與成就測驗之相關從.80列到.30,全量表智商從150到50,應可涵蓋大部分的測驗結果。但在台灣使用此法,有一缺點,就是沒有智能測驗與成就測驗之相關係數之研究結果。按照Heath與Kush (1991)之看法,可取相關係數.65作為推估值。因.65是目前之研究中,相關係數之中位數。

依照上述之方式,可知道在不同的智商之下,差異是否達顯著是採用不同的切截分數。智商越高者,其落差要更大,才能說此差異是有顯著的。這樣的作法也比較符合臨床觀察。以相關係數.65為例,智商130之個案,要差30分以上才達顯著;智商115之個案,要差25分以上才達顯著;智商100之個案,要差19分以上才達顯著;智商85之個案,要差14分以上才達顯著。

按照上述之辦法,就可解決臨床工作者長久以來的困難,到底學習障礙個案,其智力與能力之間的顯著落差,要取哪一個分數為準,是兩個標準差?抑或1.5個標準差,隨意之取捨都有很大的困難。不如好好回到統計學上,重新思考這個問題。

 

ntosh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