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

訂兒少持續使用3C產品不得超過「合理時間」,若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之罰鍰。而合理使用時間到

底為何?目前國健署是建議兩歲以下禁用,兩歲以上的「合理時間」為一次30

分鐘。


  身為家長與臨床心理師的雙重角色,當然相當關心此一議題。我們都知道

3C產品不要使用太久,但是時間上到底要如何拿捏,實際上是否有科學方面的

佐證?若只是訂定一個「超前立法」、「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法案,對於眾

多家長們只是恐嚇性質居多,毫無任何實質幫助。


  個人認為此一議題國外相關的研究文獻討論已經很多,不可能找不到回顧性

文章來說明。我目前所能找到的文獻非常有趣,因為這是一系列的文章,馬上就

可以回答這樣的立法存在什麼樣的問題(見參考資料)。這是美國小兒科醫學會

對於3C產品與大眾媒體一連串的政策宣言(Policy Statement),內容包含對於

流行音樂、音樂錄影帶、媒體暴力、媒體教育、兩歲以下幼兒如何使用媒體、兒

童青少年如何使用媒體等等議題的看法。他們不定期地整理相關科學文獻,提供

醫師、父母、產業界、政府機構參考,以對教養實務、公共衛生政策、未來研究

方向產生實質影響。本文主要針對「兩歲以下幼兒如何使用媒體」此一議題來討

論,其他相關問題因牽涉太廣,無法一併處理。


  很多人一聽到美國小兒科醫學會所出版的相關文章,肯定會肅然起敬,因為

他們所做出的政策宣示常常成為世界各國參考的基準,台灣當然也不例外。但是

這些倡議的民間團體與立法委員們,肯定沒有好好看完這篇文章。因為這篇文章

在摘要部分開宗明義就說明,「不鼓勵媒體使用,並不代表禁用」。因為先前美

國小兒科醫學會在1999年也出版類似文章,爾後大眾媒體幾乎一律簡化為「小兒

科醫學會建議兩歲以下幼兒禁用3C媒體」。但是這裡要反覆說明的是,不鼓勵並

非等同於禁用。若要直接建議禁用,科學上應該要有更直接的證據,但是以目前

相關的研究看來,這樣的證據並不存在。因此他們只是「不鼓勵」而已。



  以下從各個層次說明美國小兒科醫學會的立場到底為何。從相關的研究已經

知道,兩歲以下的幼兒使用3C媒體,並無實質的教育意義。因為有一些教育性

錄影帶宣稱,看完這些節目可以增進兒童的社交技巧、語言技巧、學校適應等等

能力。但從已知的研究看來,這些宣稱都只是宣稱,並無實質效用。最大原因在

於嬰幼兒無法出現「錄影帶效應」,他們無法適當區辨錄影帶中所發生的事物與

真實的事物是否等同。也就是說,錄影帶的效果無法帶到真實世界之中,他們所

學到的東西只會停留在節目中,無法進一步展現於真實的社會中。舉例來說,在

美國常被用來測試的節目是《芝麻街》,在台灣可指稱為同一類型的節目大概非

「巧虎」莫屬了,但在台灣並未實際測試過任何教育性錄影帶。


  另外有一些家庭,將電視當成背景音樂,幾乎無時無刻都開著。但是這樣的

作法只會產生負面效果。因為根據現今的研究可知,如此作為只會不停地打斷小

孩的玩耍過程,使他們單一遊戲的時間減短,進而不停地變換遊戲主題。因此父

母對於3C產品的使用習慣,確實會對小孩遊戲品質造成不良影響。


  但接下來所談的諸多問題,皆無研究支持。兩歲以下幼兒最佳使用3C產品

的時間到底為何?沒有研究討論。從電視機前離開的孩子,是否就會從事比較多

好一點的事情?沒有證據支持。幼兒語言發展遲緩是否就是因為3C產品所導

致?尚無答案說明。嬰幼兒注意力短暫,是否就是因為經常被電視所吸引?沒有

研究解答。社交技巧、溝通技巧不佳是否與長時間的3C產品暴露有關?仍舊沒

有答案。

小新的家人  


  至於牽涉健康方面的議題,先前的研究已經知道3C產品與肥胖、睡眠問題、

攻擊行為、注意力不集中有關,但這些研究的對象都不是兩歲以下幼兒,能否直

接推論到此一族群大有疑問。值得更進一步提醒的是,這裡並沒有提到視力問

題。這是很多父母經常會提出來的質疑,也是家長團體經常將3C產品視為毒蛇

猛獸的主要原因。實際上視力的惡化,與長時間、近距離使用眼睛但沒有休息有

關,而非只是因為3C產品所導致。所以如果是一直看書不休息,一樣也會產生

近視。這是眼睛使用習慣的問題,而不是要3C產品一間扛起所有「壞人」的責

任。


  另外一個巨大的疑問在於,目前相關的研究都沒有長期縱貫性研究。雖然短

期研究知道使用3C產品可能會使語言發展較慢,但長期下來到底影響為何,沒

有人知道。現在很多研究都是相關研究,如看電視與發展問題有關,但這些都不

是因果關係。看到這邊大家要知道一件事,科學因為受限於研究設計與研究倫

理,不可能對所有事情都有一個簡短的解答。


  宣言末段,美國小兒科醫學會針對家長的建議有以下幾點:

1.      不鼓勵兩歲以下幼兒使用3C產品(先前已經反覆說過,不鼓勵不代

表禁用)。


2.      現代家庭已經無法避免使用3C產品與大眾媒體,這是社會趨勢。在

這樣的情況之下,父母應有適當策略來控管3C產品。如確認節目內

容、與小孩一起觀看這些節目等等。


3.      不鼓勵小孩房間有電視。


4.      父母使用3C產品的習慣會不當影響小孩。如果電視在一個房間持續

打開的話,會同時使父母與孩子都處於分心狀態。


5.      嬰幼兒的遊戲方式,應以非結構式的遊戲為主,因此方式可適當的

發展大腦。如果大人沒有辦法與小孩互動,讓孩子在大人身邊自己

玩也可以。獨自遊玩可以增加創意、問題解決能力,也可培養孩子

自我娛樂的能力。父母也可以指定簡單的任務增加與幼兒之間的互

動。


  總而言之,台灣的立法品質常常天外飛來一筆,毫無科學事實根據之下,立

法諸公們仍可以頑固堅持,自以為是「超前」立法,其實是「超淺」立法。這種

權威式的立法心態,仍停留在「假照顧兒少之名,行威權統治之實」。若我們的

思維只維持在「殺豬公」的年代,永遠別渴望台灣可以「上太空」。行政部門應

當有所作為,不該放任單一法案影響全體國民之家庭生活。

  

  
  
參考資料:

Council o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Media use by children younger than 2

years.Pediatrics. 2011 Nov;128(5):1040-5. doi: 10.1542/peds.2011-1753.


美國小兒科醫學會對於3C產品與大眾媒體一連串的政策宣言在此:
http://ppt.cc/3f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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