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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學習障礙個案,臨床工作者最常遇到的困難,在於智力與能力之間的落差要如何決定過去多數的作法,是採取兩個標準差的判斷準則也就是全量表智商與成就測驗之標準分數差異,需為30分以上但臨床上,要達到三十分的差距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部分文獻提出只要差距1.5個標準差甚或一個標準差都可成為判斷基準 回顧學習障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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